案件描述
王**、毛**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毛**于2015年7月6日向湖北**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香港其女儿家,一直未归,不能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身在外地不便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归家,或方便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