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周*与被执行人姚**、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