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以与被告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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