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杨*与被告杨**、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杨*撤回对被告杨**、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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