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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顾*与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顾*因与被上诉人王**、第三人湖北恒**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顾*以本案发生了重大的、新的法律事实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白**、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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