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高**、旷杜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与被告旷杜楼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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