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熊**、王**、杜**、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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