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熊世军与熊世军、王**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熊**、王**、杜**、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