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孙**与胡**、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胡**、孙**诉被告胡**、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向原告告知如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同意待其找到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孙**的起诉。

本案已收诉讼费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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