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黄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黄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