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黄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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