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唐**诉被告武汉**有限公司、武汉青**限公司、舒**、李**、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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