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兰**与被告兰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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