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敏诉被告阮祖志、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敏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敏以被告已经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代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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