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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曾**、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曾翠*、被告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0月9日以二被告已返还所借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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