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魏登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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