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兰诉被告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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