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石兴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被告石兴权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