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钻石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钻石融资担保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钻石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钻石融资担保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某某钻石融资担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黄*甲与黄*乙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石兴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益阳市博物馆、胡**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岳阳**有限公司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浏**米厂与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公司与长沙新**有限公司、湖南财**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新小学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沈铁双、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