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潜江**装厂及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服装厂及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服装厂、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谭*u0026ldquo;耐克u0026rdquo;牌羽绒服556箱(每箱6件),共计3336件。现被执行**服装厂已名存实亡,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谭*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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