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诉被告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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