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魏**及第三人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魏**及第三人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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