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潜江市**有限公司与潜江市老新镇附属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潜**作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蛋业公司)诉被告潜江市老新镇附属村(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附属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蛋业公司诉称:1984年,经原潜江县人民政府批准,老新禽蛋厂自筹资金与附属村协议征购了2000平方米的土地,新建了厂房30余间,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10月26日,禽蛋厂改制为蛋业公司,经评估后,将土地折价作为公司资产入股。1996年12月16日经潜江市人民政府审批,换发成工业用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禽蛋厂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禽蛋厂后因经营、债务等原因停产至今。老**管所因与禽蛋厂有借贷关系,于2012年2月21日违法与附属村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将禽蛋厂转让给附属村,禽蛋厂的权属归老**管所,2012年10月21日,老新镇政府以禽蛋厂已停产,厂房闲置为由,将禽蛋厂厂房强行拆除。蛋业公司多次提交书面报告,希望保留原厂,发展当地禽蛋产业,并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2013年1月,蛋业公司与附属村签订共同建设协议,同年3月5日,附属村发出公告称,经政府同意,附属村将收回禽蛋厂厂房及土地,同年3月16日,时任附属村的支部书记周**又说不能共建,就这样反反复复而搁置。同年9月8日,新任附属村的村支部书记李**大张旗鼓的举行开工仪式,蛋业公司立即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等机关反映土地被强占的情况。同年9月25日,潜江市**镇土管所对附属村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北日报也报道了该土地被侵权一事。可事到如今,附属村已在蛋业公司的土地上开发成商品房、商铺。为维护蛋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附属村返还土地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履行管理职权和义务,u0026ldquo;村u0026rdquo;只是地域概念。原告蛋业公司所诉的潜江市老新镇附属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潜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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