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湖北省体育**心随州管理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体彩随州管理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体育**心随州管理站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