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体彩随州管理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体育**心随州管理站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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