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2)鄂**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赔偿其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银行、中**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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