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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澳森木**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民农机合作社诉被告澳*木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民农机合作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民农机合作社、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民农机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富民农机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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