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等44户与被告罗**、罗**、第三人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吴**等44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吴**等44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等44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吴**等44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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