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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诉罗建明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等44户与被告罗**、罗**、第三人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吴**等44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吴**等44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等44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吴**等44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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