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罗**诉方家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罗**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对方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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