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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