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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