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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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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