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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曾*与张某某、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曾*某、曾*与张某某、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曾*某、曾*所有的新房私字第001716号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证返还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执行通知书未送达之前,不便强制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后,再予以强制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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