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胡*、被告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马**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刘**与匡小清、第三人郭照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潘**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龚**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益阳市**产管理处与邓**、邓**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姚**、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曾*与张某某、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威*(益阳**限公司与益阳**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威*(益阳**限公司与益阳**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