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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胡*、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胡*、被告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马**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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