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产管理处与邓**、邓**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邓**、邓**、邓**、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邓**、邓**、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撤回对被告邓**、邓**、邓**、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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