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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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