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