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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昌都因与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罗建、刘**、赵**、刘**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罗*、刘**、赵**、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昌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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