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匡小清、第三人郭照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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