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匡小清、第三人郭照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匡小清、第三人郭照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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