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刘**与匡小清、第三人郭照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潘**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龚**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益阳市**产管理处与邓**、邓**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李**、王*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姚**、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诉胡*、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威*(益阳**限公司与益阳**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威*(益阳**限公司与益阳**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