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王**、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诉被告谷**、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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