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诉被告谷**、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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