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管理中心与被告易建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建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易建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