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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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