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钣金喷漆店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钣金喷漆店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钣金喷漆店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钣金喷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车钣金喷漆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深圳**钣金喷漆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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