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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侨农场与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侨农场诉被告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侨农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红旗华侨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珠海**侨农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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