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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齐瑞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9元,减半收取为278.4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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