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济联合社其他民事2015执6972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第三人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广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州**有限公司营运损失305208.6元。因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经济联合社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082.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经济联合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并告知其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滘心经济联合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6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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