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