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覃**诉覃源、韦**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李**与罗**、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柳江**应公司、柳州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与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和与广西壮族自治**屯第7村民小组、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尹**、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