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