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与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诉被告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融水县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