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国友与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西*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