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龚**、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龚**、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贾某某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