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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交通银行股**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海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交通**海南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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